于是乎,当看到公安人员走近时,之前还趾高气扬的那群人纷纷认怂了。
而此时此刻,那位一开始挑唆众人闹事的一大爷,心中更是叫苦不迭。他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精心策划的“好戏”就这样泡汤了,原本满心期待的好事转眼间化为泡影,让他不禁暗自懊恼不已。
倘若这群公安人员未曾现身于此地,那么他或多或少还能掌控局面,对这里发生的事情施加一定影响。
然而,当这群公安人员突然闯入视野后,那位大爷即便心中再有盘算,此刻也是万万不敢轻举妄动、耍弄任何小手段了。就在这时,院子里的那个懒汉进入了公安人员的视线范围之内,只见那懒汉瞬间如遭雷击般呆立当场,浑身颤抖不止,丝毫不敢挪动半分。
原来啊,这懒汉平日里就是个不务正业之徒,整日游手好闲不说,还时常在院子外头四处闲逛晃悠。更有甚者,这家伙有时手脚还不太干净,干点小偷小摸的勾当。正因如此,他常常被公安人员逮个正着,并接受一番严厉的批评教育。
需知,在当时那个年代,公安可绝对称得上是货真价实的暴力执法部门。对于那些手脚不干净之人,若他们初犯,或许只是给予一些简单的口头训诫和警告;但若是再让公安人员撞见其二次作案,那可就绝不会手软了,该出手时就出手,狠狠地教训这些不法之徒一番!
话说这个懒汉啊,平日里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因为这种恶劣习性已经不知道被人教训过多少次啦!
这不,就在这一回,当他瞧见一群身着制服的公安人员朝这边走来时,原本刚刚举起打算去揍赵建军的那张凳子,瞬间就从他手中滑落下来。
而那些公安人员呢,一见到这个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懒汉,二话不说便迅速冲上前去将其按倒在地。
要晓得,此时此刻那家伙手上可还紧握着一件“武器”——就是那张沉甸甸的板凳呐!于是乎,公安们丝毫不敢掉以轻心,其中一名警员更是使出浑身力气狠狠地用脚踩着懒汉,直压得他完全无法动弹分毫,只为防止这家伙突然奋起反抗,从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和危险。
看到眼前的一幕,赵建军不禁流露出一丝得意之色,微微地点了点头。回想起此前通知召开全员大会之时,他心里便跟明镜儿似的清楚得很——此次前来之人必定心怀叵测、不怀好意。
尤其是那位与他素有嫌隙的一大爷,之前就在他这里吃过不少苦头,因此这回势必会兴风作浪,搞出些不大不小的麻烦事来。
思及此处,赵建军深知与其在这里和他们无休止地纠缠扯皮、浪费时间精力,倒不如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让他们来给自己主持公道。
于是乎,在这般情形之下,赵建军灵机一动,赶忙从兜里掏出一块钱递给院子里玩耍的小孩子,并嘱咐道:“小朋友啊,拿着这一块钱去帮叔叔跑一趟腿,请公安同志到这儿来一下,好吗?”那孩子欣然应允,撒丫子便朝公安局跑去。
果不其然,正如赵建军所料想的那样,会议才刚刚开始没多久,那位大爷便按捺不住性子,迫不及待地将自己隐藏已久的阴谋诡计暴露无遗。
只见他巧言令色,口若悬河,竟堂而皇之地将赵建军的指标当作一种所谓的“阳谋”加以利用,煽动院子里不明真相的众人对赵建军施压威逼。
然而,正当局面逐渐陷入混乱之际,公安同志们犹如神兵天降一般骤然出现,打了所有人一个措手不及。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大爷先前费尽心思所做的一切努力瞬间化为泡影,前功尽弃。
就在这时,只见一位英姿飒爽的女公安迈着坚定而轻盈的步伐缓缓地走到了赵建军的面前。她那身笔挺的警服在阳光的照耀下显得格外耀眼,熠熠生辉。
这位女公安一脸关切地看着赵建军,轻声问道:“赵建军,怎么样?有没有受伤?”
原来,说话的这位正是赵建军此前见过的赵清雅。想当初,赵建军在盖钢印时与赵清雅有过一面之缘,之后又因一起抓捕犯人的行动再次相遇并相互结识。也正因如此,她和赵建军逐渐熟悉起来。
后来,赵建军因为有一次抓一群惯偷,表现出色获得了表彰,但不巧的是,当时他正好被派往外地出差。于是,赵清雅便将那份荣誉送到了赵建军所在的街道,并妥善保管。待赵建军回来后,亲自前往街道领取了这份属于他的荣耀。
听到赵清雅的问候,赵建军微笑着回答道:“没事啦,清雅姐,我好着呢!”接着,两人相视一笑,开始愉快地闲聊起来。
在交谈的过程中,话题不知不觉间转到了他们所居住的院子里发生的那些事情上。随着赵建军绘声绘色地讲述,赵清雅这才惊讶地发现,原来他们院子里的人竟然有着那么多让人瞠目结舌、不可思议的故事。
被分配给赵建军的指标,原本应该是属于他个人的权益,但院子里那些不怀好意之人竟然堂而皇之地想要对其施压,逼迫他交出这个指标来!这种行为简直令人发指,完全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
当赵清雅听闻此事后,她那美丽的脸庞瞬间因为愤怒而涨得通红,犹如熟透的苹果一般。心中的怒火熊熊燃烧着,她无法容忍这些人的肆意妄为。于是乎,气愤难平的赵清雅如同一头被激怒的小狮子般,径直冲到了院子里,来到众人面前。
只见她柳眉倒竖、杏眼圆睁,对着眼前这群不知天高地厚的家伙们,毫不留情地大声呵斥道:“你们难道不清楚自己之前所做的事情已经触犯了法律吗?”
“我郑重地警告你们,作为工人,去向他人无理索要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不单单是违背基本道德准则的恶劣行径,更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