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暹罗王国允诺,如副王指定申述最终未获京华集团谅解,为确保双方友谊牢不可破,国王陛下自愿将指定副王人选之权让渡予京华集团,并保证对京华集团所指定的副王人选予以全力支持。
第五条,暹罗王国允诺,凡暹罗王国辖区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在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之前,概不让与或租与大明帝国以外的任意别国或别势力。
第六条,暹罗王国允诺,为答谢京华集团助暹罗王国复国并未王国平定叛乱,将大城以南、暹罗湾附近方圆五百里之地无条件赠送给京华集团;京华集团相应承诺,将在此范围内择地建设定南城及定南港,同时为答谢暹罗国王陛下之厚赠,定南港对暹罗王室直属商业之征税永久减半。
第七条,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所属人员及指定人员拥有信教自由,王国及国王陛下对相关人员之信教自由表示理解和尊重。
第八条,暹罗王国允准,京华集团承建大城以南之定南港口及城市,为确保建设顺利,大城以南沿海之诸地自即日起,一并租借予京华集团,为期九十九年。
第九条,暹罗王国允诺,为发展本王国经济民生,京华集团可于本司任意辖地开设商行、工厂、港口等,暹罗王国对其征收的税率统一定为百分之一。
第十条,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享有于本司辖区内自由购买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权利,其土地附着物如水稻、林木、矿产等,均由京华集团享有,其一应生产所需缴纳之赋税,一律按百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暹罗王国允准,因租借协议,大城以南等沿海区域之田地、林木、矿山等,凡属无主之地,皆由京华集团裁定归属或自行占有,如未经京华集团同意,一概不准以王国名义准许外人占有、使用或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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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暹罗王国之主要行政机构,须聘用有力之大明人士,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十三条,暹罗王国辖区内,京华集团所设之医院、商行、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该所有权与暹罗人一致,永无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京华集团驻暹罗王国辖区内的一应办事人员,均免于暹罗刑罚,如其确实涉及杀人、抢劫、淫邪等恶性案件,可由王国搜集证据并请求与京华集团设立联合调查组及联合审判庭处置,暹罗王国不得自行捉拿、羁押、审判。
第十五条,暹罗王国向京华集团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暹罗王国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同时准许京华集团于暹罗王国辖区任意地点设立军械厂,此为京华集团确保暹罗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国之期许,暹罗王国及其民众不得对此设立障碍。
第十六条,为保障暹罗之安靖,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之武装力量及其授权准许的任意武装力量,均可于暹罗王国境内随意驻扎,亦准进行操演、演习、作战等任意行动。
第十七条,为保障暹罗之安靖,暹罗王国允诺,京华集团可于暹罗王国辖区任意海洋、河道通航,并于任意海港、河港驻泊舰队。
第十八条,为感谢京华集团在此次平叛战争中所立下的殊功,凡诸叛逆及任意附逆人员所被罚没的财产(包括且不限于土地、房屋、仆佣等),均无条件赠予京华集团,由京华集团全权分配处置。
第十九条,凡涉及叛逆及附逆人员之案件,在此条约签署时仍未断案甚至仍未发现的,在发现及审判完成后,各项贼赃罚没一如上例,由京华集团全权处置。
随着“黄芷汀条约”一并签署的,还有一本长长的细则,详细规定了各条款下的双方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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